西安陈丹律师

西安自媒体 2023-01-29 0

西安陈丹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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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放弃孩子抚养费,后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执意要求离婚,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于2021年5月达成离婚协议,最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赵某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各项费用支出逐年增加,李某感觉不堪重负,后悔当初没有向赵某索要抚养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以儿子名义将前夫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并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辩称,当初离婚是前妻李某提出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儿子由她抚养,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所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提出,如果前妻没有抚养儿子的能力,儿子可以由他抚养,而且不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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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一定数额抚养费,且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故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超越离婚协议约定向父母索要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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