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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古风君子,时代法家。
易货合同(互易合同)是一方以金钱以外的财产与他方的另一种财产相交换所达成的合同,即以物易物。易物是原始的商品交换形式,是买卖的最原始形态。在现代商品经济下,尽管易货交易不是商品交易的主要形态,但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甚至在边境贸易中占有相当的地位。买卖合同与易货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与易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易货合同中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需价金的支付。但在货物交换货物另加一部分货币为对价的情况下,也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易货不是买卖,但类似于买卖。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进行易货交易,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进行了部分履行,在不能继续履行易货后又同意支付货款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所以,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原告货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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